AI配音侵权案宣判 声音也有人格属性|大香蕉视频网

  很多短视频中的配音里,我们能听到一些耳熟能详的声音,不过内容确实AI生成,那么这些声音的使用是否合法,又应该如何规范呢?近日,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全国首例“AI声音侵权案”进行一审宣判。一位配音师意外发现,自己的声音被AI化后,在一款APP上以他人名义对外出售。法官认定,作为配音师的原告,其声音权益包含案涉AI声音,被告方使用原告声音、开发案涉AI文本转语音产品未获得合法授权,构成侵权,书面赔礼道歉,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万元。

 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,我们的网络空间中出现了许多“声音工作者”,以生产解说、配音等相关的数字产品为生,然而随着技术发展,模仿人声用AI生产内容逐渐普及,不仅一些具有辨识度的名人声音被滥用,许多“声音工作者”的声纹信息也遭遇侵权风险。那么,法律条款中对于声音是否有规定呢?

  笔者了解到,《民法典》首次制定的声音的相关权利,在第1018条中规定,肖像是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。同时,在《民法典》第1023条中规定,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。所以,声音权即声音的可辨识性,具有人格属性,可以作为一项人格权益保护的条件。任何自然人的声音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,未经许可,擅自使用、许可他人使用录音制品中的声音,构成侵权。声音权包含人格属性、可再现性、可识别性和可固定性。另外,特定人的声音可以产生一定经济价值的属性,被侵犯不仅会造成人格损失,更可能造成经济损失。

  随着我们生活越来越深入地与网络和人工智能连接,需要保护的不仅仅是基础的个人信息,面部、声音信息也可能脱离我们的主观控制。笔者认为,这样一个具有深远意义的判决,将更好地规范网络空间人格属性素材的使用。相信以后,互联网平台和个人对于声音的使用也会像图片、肖像一样,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,每个声音数据都可以被追溯,保障其所有者的权利不受损害。 评论员 刘浏

  (扬子晚报)

  几十年前,澳外长托尼·斯特里特访美。1982年10月5日他在纽约的亚洲协会就美澳与中国和亚洲的关系发表讲话,提到台湾问题。我想引用他的话,因为这些话在今天仍然很有意义:  “不同镜头下的布林肯访华”18日在中国网络上引发热议。在BBC和《华盛顿邮报》拍摄的布林肯下飞机照片中,当天蔚蓝的北京天空变成了灰黑色。有评论称:戴上“有色眼镜”,原来看什么都是“灰的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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